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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评价体系

——访中国政治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教授李和中

发布时间:2014-02-24 09:21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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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如何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情况,如何判定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做到了守土有责,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本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武汉大学教授李和中。

记者:如何科学有效地判定一个地方的党委和纪委是否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呢?

李和中:一个地方的党委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到位,可以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有四个具体的评价依据:是否凝聚了反腐正能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否构建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实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可以将党委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予以量化并设定具体的操作指标,使庞大繁琐的制度规定和运作机制高度浓缩化,一目了然,可操作性强。

记者:您认为,一套科学、客观、实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是什么样的?

李和中:一套科学、客观、实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具备以下5个基本要素。

首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必须以坚持人民性为宗旨,社会公正为导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成为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出发点。

其次,以实现社会公平、党风廉政建设投入力度、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强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经济绩效四维视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框架。

再次,以“确定目标层→领域层→领域内涵层→具体指标”为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路径,即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概念范畴确定领域层,然后分解领域层,覆盖全面职能实现要素,最终针对每一项领域内涵层,寻找具有统计源的指标或指标导向。将指标信度、隶属度等技术要求置于特定范围内,实现定性研究导向、定量研究支撑的指标设计要求。

第四,立足实际确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指数。指数的确立应立足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能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中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相对普遍性的关键点,具有以点看线、以线看面的功能。

最后,建立互动的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主体约束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运行。要防止评价权的滥用,维护评价客体的权利,就必须建立互动的评价约束机制,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评价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记者:您认为当前各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李和中:目前,各个层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指标体系均存在下列共性问题。

首先,注重指标体系的构建,却对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整体设计和系统过程考察不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应是以指标体系为核心,整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价值取向、评价方法手段、评价主客体系统、考评体制和机制的有机系统,涵盖从系统设计到指标遴选与指标体系构建、评价实施,以及评价结果解释、使用、反馈等多环节、多工序的有序流程,任何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有可能导致评价误差的出现,甚至评价失真与失败。

其次,存在偏重定量的趋势,现有体系将评价指标筛选、赋值和权重确定的统计学方法视为重点攻关点之一,但由于一些统计学方法较为繁琐,难以被基层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及运用,导致指标体系难以推广。

再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缺乏一个科学、完整的方案。现有指标体系的形成路径有两个:一个是专家学者基于国内外,尤其是西方廉政评价和管理理论、方法的理解,以及自身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的认识,针对现实问题,以理论思辨和逻辑演绎的形式提出的指标体系;另一个是从实际运作经验出发,总结和提升现有做法所得出的指标体系。前一种容易流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后一种则缺乏普适性,难以推广,致使两种路径形成的指标体系都难以形成共识。

记者:那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体系呢?

李和中: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在主导思想上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应聚焦于腐败这一核心病灶。

二是在评价体系的构建上,以3E(经济、效率、效果)、质量、公平、责任、回应等为原则选择评价要素,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及其管理机制协调并重。

三是在评价主体上,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可以适当引进社会中介组织介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

四是在评价的技术手段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应用现代统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同时,也应注重定性分析。

五是在评价理论和方法上,从奠定方法论基础出发,选择和整合现有方法工具,并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现有成果,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改造。

http://csr.mos.gov.cn/mos/cms/html/122/391/201402/40046.html

(稿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219日 本网编辑:付晓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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